深圳市申办APEC卡的企业人员条件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在深圳市办理:
(1)、申请单位出口额500万美元或年纳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向型企业;
(2)、深圳市民营领军标杆和骨干企业;
(3)、暂不符合1、2项条件,但与APEC经济体有密切业务往来的企业。
予以批准的条件
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,予以批准:
(1)、企业须具备在深圳市依法设立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与APEC经济体(不包括港、澳、台)有密切的经贸往来或有具体投资合作项目的国有企业、民营企业、外商独资、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;
(2)、申请人须具备符合本条第(1)项所列条件的深圳市企业人员;
(3)、申请人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;
(4)、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一般应具有深圳户籍;如申请人非深圳户籍,必须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单位工作一年以上,申请时须提供有效居住证和社会保险清单;
(5)、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;
(6)、申请人无被外国,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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